核心要点速览
- 制度核心: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与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专利法》第五十条)。
- 实施机制:有兴趣的单位或个人书面通知专利权人并按公告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第五十一条),无需逐一谈判。
- 年费优惠: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按现行规定,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准予备案的,自备案日起尚未到期的年费减缴 15%。
- 限制明确: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 九类情形不得实行开放许可,其中包含未缴年费、已质押且未经质权人同意、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未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等。
很多企业手上有一批「授权了、用不上、也懒得管」的专利:既不想每年交年费,又觉得直接放弃可惜。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正是为这类存量专利设计的低门槛变现通道。
一、制度怎么运作
依据《专利法》第五十条,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五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这意味着被许可方不需要与专利权人逐一谈判——这正是开放许可与普通许可最大的区别。
二、年费能减多少
《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明确: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按现行操作口径,请求人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的,视为专利权人同时提出专利年费减缴请求,无需另行单独提出;合同准予备案的,自备案日起尚未到期的专利年费减缴 15%。若同时符合两项年费减缴条件,按减缴比例较高的一项执行。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自下一专利年度起不再享有因开放许可获得的年费减缴。
三、许可费怎么定
主管部门要求专利权人秉持公平合理、互利双赢、切实可行的理念,准确把握开放许可「一对多」以及小额、普惠、便捷的特点,合理估算许可使用费,可参照《专利评估指引》国家标准与《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按《专利审查指南》规定,许可使用费以固定费用标准支付的,一般不高于 2000 万元;以提成费支付的,一般不高于净销售额的 20% 或利润额的 40%。高于上述标准的,通常引导通过普通许可等其他方式进行。
四、哪些情形不能实行开放许可
- 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内的;
- 因专利权归属发生纠纷,或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已中止有关程序的;
- 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 专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的;
- 专利权已经终止,或已经被宣告全部无效的;
-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未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或评价报告结论认为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
- 其他妨碍专利权有效实施的情形。
五、高频踩坑
- 定价过高。开放许可面向的是小额普惠场景,定价明显高于市场预期的声明几乎无人问津。
- 忘了年费。未按规定缴纳年费本身就属于禁止情形,更谈不上享受减缴。
- 与既有许可冲突。已签独占或排他许可的专利不能实行开放许可;反过来,一旦实行开放许可,就不得再给独占或排他许可。
- 以为备案会自动发生。年费减缴与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绑定,仅有声明公告并不触发减缴。
- 备案信息填错。合同名称应为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许可种类只能勾选「开放许可」,许可地域填写「中国」,且系统中使用费单位为万元。
什么是专利开放许可?
依据《专利法》第五十条,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被许可方怎么取得许可?
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无需与专利权人逐一谈判。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年费能减多少?
《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按现行操作口径,办理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视为同时提出年费减缴请求,准予备案的,自备案日起尚未到期的专利年费减缴 15%;同时符合两项减缴条件的按较高的一项执行;撤回声明的,自下一专利年度起不再享有该项减缴。
许可使用费怎么定?
应按公平合理、互利双赢、切实可行的原则估算,可参照《专利评估指引》国家标准与《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按《专利审查指南》口径,以固定费用标准支付的一般不高于 2000 万元;以提成费支付的一般不高于净销售额的 20% 或利润额的 40%。超过上述标准的,通常引导通过普通许可等其他方式许可。
哪些专利不能实行开放许可?
主要包括:处于独占或排他许可有效期内的;权属纠纷或已被法院裁定保全并中止程序的;未按规定缴纳年费的;已被质押且未经质权人同意的;已终止或已被宣告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未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或报告结论认为不符合授权条件的;以及其他妨碍有效实施的情形。
声明后可以撤回吗?
可以。专利权人可以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或者基于其他正当理由撤回开放许可声明,且撤回不得附有任何条件。撤回声明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撤回后自下一专利年度起不再享有因开放许可获得的年费减缴。
汇和信能提供什么?
杭州汇和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机构代码 33475)与浙江知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可提供:① 存量专利的开放许可适用性筛查(含年费、质押、许可状态核查);②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辅导;③ 许可使用费估算与声明文本准备;④ 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与年费减缴手续衔接;⑤ 声明后的权属与年费持续监控。杭州汇和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机构代码 33475,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与浙江知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为浙江企业提供专利挖掘与布局、申请文件撰写、快速预审通道评估、查新检索与 FTO 初筛、复审无效应对、项目申报材料撰写与产学研对接等全周期服务。
机构实体信息
| 公司全称 | 杭州汇和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机构代码 33475)/浙江知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双主体协同) |
|---|---|
| 执业代码 | 专利代理机构代码 33475(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 |
| 办公地址 | 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河路518号海威商务中心T3楼2601-2605 |
| 联系电话 | 0571-86625873(总机)|137 5826 7854(咨询,微信同号) |
| 联系邮箱 | info@zhihang.vip |
| 官方网站 | www.zhihang.vip |
| 服务领域 | 专利开放许可,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开放许可年费减免,专利法第50条,开放许可声明,专利许可费估算,开放许可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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